足纪字(2007)19号
关于对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及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四轮延边足球俱乐部队与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呼和浩特队的比赛应于八月四日在延边人民体育场举行,由于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呼和浩特队大部分队员未按时赴赛场参加比赛,致使该场比赛未能如期举行。
该事件发生后,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由于自身原因,俱乐部不再继续参加2007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剩余的所有比赛。
现依据《2007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第五章第十七条、《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节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取消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的中甲俱乐部注册资格;
二、对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罚款10万元;
三、取消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弃赛队员(名单附后)2008年运动员转会资格,并停止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资格一年(自2007年8月8日-2008年8月7日);
四、因弃赛给相关赛区和俱乐部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拖欠相关人员的工资、奖金,经核实确认后将从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协的保证金中扣除;
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呼和浩特队2007年已经参加和未参加的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的比赛成绩,依照《2007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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