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7)12号
关于对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中国足球协会2007年甲级联赛第十四轮第84场延边足球俱乐部队对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呼和浩特队的比赛,应于8月4日16时在延边人民体育场举行。由于呼和浩特队未按规定时间和人数到场参加比赛。因此该场比赛为呼和浩特队弃赛。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俱乐部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呼和浩特队罚款15万元;
二、判延边队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呼和浩特队联赛积分6分;
四、对该俱乐部及弃赛运动员提出通报批评。
希望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进行认真整改,加强俱乐部的管理,对本次队员的弃赛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要予以深刻反思,强化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解决俱乐部存在的各种问题,认真打好以后的比赛。如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中国足球协会将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八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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