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乙纪字(南)[2004]05号
关于全国足球乙级联赛中违纪违规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乙级俱乐部:
在9月4日进行的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第十七轮第101场云南丽江东巴队对上海维润队的比赛中,当比赛进行到59分钟时,上海维润队22号队员张振兴带头围攻、漫骂,并用手推击裁判员,被裁判员罚出场;场下替补队员21号张文俊冲进场内推击裁判员;比赛73分钟时,该队19号队员恽剑炜故意用双脚飞踏对方队员,被裁判员罚出场;比赛75分钟时,该队18号队员陈民故意用球踢裁判员,被红牌罚出场。以上队员的犯规行为和暴力行为,严重干扰了裁判员的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上述情节,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一、 给予上海维润队22号队员张振兴停止参加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联赛余下比赛,罚款10000元;
二、 给予上海维润队21号队员张文俊、18号队员陈民二队员分别停赛五场(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轮),并处每人罚款5000元;
三、 给予上海维润队19号队员恽剑炜停赛二场(第十八、十九轮),罚款3000元。
鉴于上海维润俱乐部对球队管理不严,给予通报批评。对该队赛风监督员徐炳胜提出通报批评;对该队教练员韩凤平给予警告。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汇入上海市足球协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将加重处罚。
希望各赛区和各俱乐部引以为戒,从上述事件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本赛区和本俱乐部进一步加强赛风赛纪的教育。在第十八轮比赛的联席会上请比赛监督通报此处罚决定,各队的赛风监督员在本俱乐部内进行传达和教育。
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南区) 纪律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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