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4)37号
关于对甘肃天马足球俱乐部东莞东城队运动员李维良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俱乐部:
在2004年10月30日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二十九轮第225场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华门有有队与甘肃天马足球俱乐部东莞东城队的比赛结束后,裁判员、运动员在比赛场中圈站队时,东莞东城队7号运动员李维良指责、谩骂裁判员。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东莞东城队7号运动员李维良停赛4场(2004年中甲联赛第30、32、33、34轮),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加重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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